question-icon 安置房的买卖公证安全吗,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考虑买一套安置房,但是心里有点不踏实,就想了解下如果对安置房买卖进行公证,到底安不安全呢?想知道从法律层面上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准确的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看看买安置房公证这事儿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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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安置房的买卖公证相对安全。首先来解释一下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安置房买卖进行公证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确保房产交易确系行为人所为,并且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打个比方,就是能确定卖房的人就是真正有权卖房的人,而且卖房这个行为是他自愿、真实的想法,不是被强迫或者有误解的。另一方面,能确保房产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这就保证了交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同时,经过公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以后万一出现纠纷打官司时,公证过的合同等文件在证明交易情况方面有很强的作用,除非对方有足够有力的证据来反驳这份公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证有这些作用,但买安置房公证书有效,只能对该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安置房权属转移进行公证。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仅仅公证并不能完成安置房产权的转移,最终还是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才真正实现产权的变更。 相关概念: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权属转移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登记手续,只有完成这个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才真正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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