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做公证吗?


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关于安置房能否做公证,答案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安置房而言,如果该安置房已经取得了合法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证明你对这套房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它和普通的商品房在公证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进行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比如遗嘱公证、赠与公证、买卖合同公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然而,如果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些公证机构可能会基于一定的风险评估和相关材料为当事人办理涉及安置房权益的协议公证,但对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等重大事项的公证,公证机构一般会比较谨慎。因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产权证书就无法完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该安置房可能存在产权纠纷、后续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证书等问题。所以,在没有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即使做了公证,也不能等同于获得了完全合法有效的产权保障。 总之,安置房在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后可以较为顺利地进行公证,但在未取得产权证书时,要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和公证机构的要求来确定是否能够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