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吗?
我现在怀孕了,和老公感情破裂,想和他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不知道民政局会不会给办理,我很担心因为我怀孕这个情况而不能顺利离婚,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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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否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处于特殊时期(怀孕、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女方给予了一定的保护。这是因为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照顾。所以,原则上限制了男方在这个时间段提出离婚的权利。 然而,如果是怀孕的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情况就不同了。法律尊重女方的意愿,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是允许离婚的。如果怀孕妇女和其配偶都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那么他们可以一起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民政局会依法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如果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通常情况下民政局是不会受理的,除非存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比如女方所怀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等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怀孕妇女自己提出离婚,并且符合离婚登记的其他条件时,民政局会办理离婚;而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一般民政局不会办理,但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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