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给予施工方预付款,施工方会开增值税发票吗?
我是业主单位的工作人员,我们最近要给施工方一笔预付款。但是不清楚施工方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会不会按照规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施工方有没有义务开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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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单位给予施工方预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建筑服务而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过后来政策有所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不再将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也就是说,在现行政策下,施工方收到预付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施工方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种发票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一种收款凭证,证明施工方已经收到了业主单位的预付款,同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主单位要求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等,在预付款阶段,由于纳税义务未发生,施工方通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了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缴纳增值税。所以,一般情况下,施工方收到预付款时,更常见的是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业主单位和施工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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