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接到了一个项目,甲方提前支付了一笔工程款。但我不太清楚这笔预收工程款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是要马上交税,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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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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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增值税处理方面,首先要明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概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什么时候产生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时,虽然可能还未完成相应的建筑服务,但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在后续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按照正常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这样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后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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