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是做建筑服务行业的,最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什么具体情况下,纳税义务就算产生了,是合同签订时,还是收到款项时,亦或是其他时间点呢?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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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服务来说,如果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了款项,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比如,工程进行到一半,收到了部分工程款,这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要是按照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即使在这个日期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纳税义务也在该日期发生。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那么在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义务就产生。另外,如果先开具了发票,不管是否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虽然不是正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也涉及到税款的预缴。 总之,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需要根据多种情况判断的问题,企业要准确把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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