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收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在做企业财务工作,涉及到增值税预收款这一块。不太清楚在预收款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收到预收款就马上要纳税,还是在货物发出或者服务提供的时候才开始纳税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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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对于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意味着一般货物销售时,通常在货物发出时才产生纳税义务;但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的特定大型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达到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其次,对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一旦收到租赁预收款,纳税义务就即刻产生。 最后,对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根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收到预收款时,应预缴增值税,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有规定。对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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