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它指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这对于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都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于出口货物而言,如果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当你收到了对方支付的货款,或者拿到了可以要求对方付款的凭据(比如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等情况),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要是你提前开了发票,那开发票的这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意味着当你把货物发出去,并且办理好了通过银行向对方收款的相关手续时,就需要承担纳税义务了。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简单来说,要是有合同明确规定了收款时间,那到了这个时间点就产生纳税义务;要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写收款时间,货物发出去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开始了。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般情况下,货物发出时开始纳税;但对于生产周期长的特定货物,收到预付款或者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就产生纳税义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表明你收到代销方的销售清单或者部分、全部货款时就该纳税;要是一直没收到这些,从货物发出180天的时候开始纳税。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如果发生了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总之,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