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清楚。不知道是在收到货款时算,还是开发票时算,又或者是其他时间。想了解下准确的时间规定,避免税务申报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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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确定纳税人何时需要承担缴纳增值税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首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要是先开具发票的,那么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所说的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比如购货方的签收单等能证明货物已交付、销售实现的凭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也就是说,当货物发出并且办理好通过银行向购货方收款的相关手续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再者,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体现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就以该日期为准;没有约定的,以货物发出当天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一般货物,预收货款后发出货物时产生纳税义务;而对于生产周期长的特定货物,则根据预收款收到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来确定。 对于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即提供劳务过程中,只要收到款项或者有能证明应收取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的情况,货物移送时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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