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是一个纳税人,最近销售了一些应税产品,但不太清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我担心如果搞不清楚这个时间,可能会影响纳税申报,导致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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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明确这个时间对于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对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销售应税产品,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总之,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结算方式来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履行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避免因未按时纳税而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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