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是做租赁服务的,最近收到了一笔预售款,但不太清楚这笔钱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我担心如果没在规定时间纳税会有麻烦,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租赁服务预售款到底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纳税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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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而对于租赁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意味着,当您收到租赁服务的预售款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比如,您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在2月1日收到了客户支付的3个月设备租赁预售款,那么按照规定,2月1日就是这笔预售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您需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不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提供租赁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所以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要注意业务发生的时间。 总之,对于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具体业务发生时间,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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