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怎样的?
我做买卖采用赊销方式,货物卖出去了钱还没收回来。我就想知道在这种赊销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啥时候就算发生了呢?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对方给钱的时候,还是有其他规定?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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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赊销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我们先来简单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产生缴纳增值税责任的那个时间点,从这个时间开始,纳税人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赊销业务中有书面合同,并且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收款日期,那么到了这个约定的收款日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您就需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合同约定对方在 3 个月后付款,那么 3 个月期满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要是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这时候,即使您还没有收到货款,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您把货物发给了对方,但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写收款时间,那么货物发出那天起,您就有了纳税义务。 此外,如果您在赊销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之前或者货物发出之前就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这是因为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一旦开具,就意味着纳税义务提前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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