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和财务报表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两个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两者之间有没有差异,该怎么去准确判断,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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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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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这两个概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产生缴纳增值税责任的那个时间点;而收入确认时间,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上认定取得收入的时间。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而收入确认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综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侧重于税法的规定,是为了确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而收入确认时间主要依据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两者的规定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差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这两个时间,以确保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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