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出口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就是在什么时候出口企业需要承担纳税的责任。这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里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出口产品而言,如果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比如,出口企业已经收到了国外客户的全部货款,或者拿到了能证明客户肯定会付款的凭据,那么此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也就是说,当出口企业把货物发出去,并且在银行办理好了托收货款的相关手续时,就需要承担纳税义务了。 要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比如,出口企业和国外客户签订了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时间,那么到了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就发生;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约定收款时间,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就开始了。 对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出口大型设备等特殊产品时,若提前收到了预收款或者到了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就产生;普通货物则是发出时产生纳税义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公司帮忙销售产品,当收到代销公司的销售清单或者部分、全部货款时,就有纳税义务;要是一直没收到这些,发出货物180天后,纳税义务也会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