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的?


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在税收征管中都非常重要。 首先来解释一下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确认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要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记录到账上。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当货物交付给客户,客户可以自由处置这批货物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时候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时间点,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