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非常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房地产企业何时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的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销售商品房而言,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销售后收到了购房款,那么收到款项的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购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企业收到款项的这个时间节点,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二种情况,当企业和购房者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那么到了这个约定的付款日期,无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款项,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合同约定购房者在某个特定日期支付房款,即便到了这个日期购房者没有按时付款,企业在法律上也需要在该日期确认纳税义务。 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确定付款日期,那么就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当房屋的产权正式从房地产企业转移到购房者名下时,企业就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此时还没有收到房款或者还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只要开具了发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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