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呢?
最近遇到了房屋租赁协议相关的困扰。和房东或者租客签了协议后,中途因为一些原因想单方面解除协议,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还有会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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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不过,如果不是因法定情形解除,就会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承租人角度来看,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一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比如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严重损坏,无法再正常居住使用。二是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的甲醛超标等危害健康的问题。 从出租人角度而言,法定解除情形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再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也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失效,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延续和完善)以及《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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