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两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有人提议做虚假破产来逃避债务,我觉得这样做可能违法。想了解下虚假破产罪的两种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这样做的风险,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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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指的是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对虚假破产罪做出了规定。而关于虚假破产罪的两种情形,一般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形是隐匿财产。隐匿财产就是公司、企业将自己的财产隐藏起来,不让债权人或者相关部门发现。比如,将公司的现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者把公司的贵重设备转移到其他秘密地点。这实际上是公司、企业试图减少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数量,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提到,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隐匿的财产达到这个数额,就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罪。 第二种情形是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方法。承担虚构的债务,就是公司、企业凭空编造出并不存在的债务。比如,伪造与他人的借款合同,声称自己欠了别人一大笔钱。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方法则更为多样,像不合理地低价出售公司资产、无偿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让公司的资产减少,表面上看起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从而实施虚假破产。同样依据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虚假破产罪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公司、企业及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通过虚假破产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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