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有一处房产项目进入尾盘销售阶段了,不太清楚在尾盘销售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咋规定的。是签了销售合同就算,还是收到房款,或者有其他标准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点,好做好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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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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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尾盘销售,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项目销售到后期剩下少量房屋的销售情况。 对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相关规定来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这里所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取得预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也就是说,当房地产企业签订了尾盘的销售合同,或者收到了购房者的预售款,又或者取得了可以向购房者索取销售款的相关凭据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企业需要在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通常,各地税务机关会规定具体的申报期限,一般为纳税义务发生次月的征期内。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尾盘销售过程中,要密切关注销售动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时间,及时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避免因逾期申报缴纳而产生滞纳金等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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