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房地产行业工作,最近涉及到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不太清楚预缴时计税依据到底该怎么确定,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的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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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个在房地产开发等涉及土地增值税业务中很关键的概念。简单来说,计税依据就是计算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时所依据的基础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于预缴土地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为了方便计算,一般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依据: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里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金额,避免重复征税或者少征税的情况发生。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准确确定预收款和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从而正确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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