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我是做房地产行业的,最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对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清楚。不知道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交房的时候,或者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想了解一下到底该如何确定这个时间,避免税务方面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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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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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房地产企业在税务处理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房地产公司在房屋还未交付时就给购房者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此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要是没有先开发票,就看是否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若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明确了付款日期,到了这个日期,即便款项还没实际收到,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例如,合同约定购房者在某个具体日期支付房款,那么到了这个日期,房地产企业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纳税义务即发生。这意味着房屋产权正式转移给购房者时,房地产企业要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此外,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但这预缴行为并不等同于纳税义务发生,只是一种预先缴纳税款的措施,最终纳税义务的确定还是要依据上述规则。总之,房地产企业应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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