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时间如何确定?

我在做土地相关业务,涉及土地增值税预征。不太清楚预征收入时间到底该怎么确定,是按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款项到账时间,又或者是其他标准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时间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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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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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是在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种方式。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时间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款的缴纳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对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时间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不论房产是否交付,只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比如发票、收款收据等),或者收到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简单理解就是有了能证明对方应该付款的依据。 其次,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比如合同约定分三次收款,每次收款有明确的日期,那么到了约定收款日期,就产生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纳税义务。 另外,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因为虽然房产可能还未交付,但收到预收款就意味着销售已经有了实际的资金流入,所以此时就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预征收入时间的确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因此,纳税人在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时间时,除了依据上述一般性规定外,还需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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