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过失性解除**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情形包括: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例如,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具备某项专业技能,而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展示出相应技能,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标准,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比如单位规定不得在工作时间玩游戏,员工却经常违反该规定,且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影响了工作秩序和效率,单位可据此解除合同。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单位可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员工因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非过失性解除**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如下: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员工因患病请假治疗,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仍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单位在为其安排其他合适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此时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在某个岗位上工作表现不佳,单位为其提供了专业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后,其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单位可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单位因业务调整需要搬迁办公地点,而员工因居住等原因无法前往新地点工作,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内容协商一致,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性裁员** 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四类情形时,事业单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例如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制。从实体上看,劳动者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特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或进行经济性裁员。在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