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我在了解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法律规定时产生了疑惑。有些事业单位人员似乎和普通企业员工不太一样,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下事业单位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哪些情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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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是因为这些人员行使的是公共管理职能,其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其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这类事业单位在运营管理模式上更接近企业,与职工之间形成的是典型的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部分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属于体制内的在编人员,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因此不适用于《公务员法》;又不属于企业职工(企业职工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先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如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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