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有一些房屋对外出租,获得了租赁收入。但我不知道这笔租赁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啥时候开始。是收到租金时,还是合同约定收款日,又或者是别的时间呢?想弄清楚具体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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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租赁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我们得先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产生纳税责任的那个时间点,从这个时间开始,纳税人就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租赁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就意味着,如果您在租赁业务中,提前收到了租金,那么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您需要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如果没有采取预收款方式,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收取租金,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使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您没有实际收到租金,也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进行申报纳税。 要是既没有收到预收款,合同也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说,当租赁服务结束时,您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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