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法院会判离婚吗?


在探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法院是否会判离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诉讼来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而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解除。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总之,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法院是否会判离婚,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夫妻感情状况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