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数额是否会进行累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资金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对于该罪数额是否累计计算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单位里的工作人员,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把单位的钱拿出来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用,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构成了这个罪。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挪用资金罪数额通常是会进行累计的。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多次挪用资金的情况,一般会将每次挪用的数额累加起来计算。这是因为多次挪用资金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犯,累计计算数额更能准确地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相关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必须累计计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将数额累计计算是常见的处理方式。比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贪污、受贿等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有相关规定和解释,虽然挪用资金罪与贪污、受贿犯罪不同,但在数额累计计算的原理上有相通之处。 例如,甲在一年内分三次挪用公司资金,第一次挪用 2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三个月后归还;第二次挪用 3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未归还;第三次又挪用 5 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未归还。在认定甲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及量刑时,司法机关通常会将这三次挪用的资金数额累计起来,即累计 10 万元来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总之,挪用资金罪数额一般会进行累计。这提醒广大单位工作人员,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