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是否一定会判离婚?


在我国法律中,有婚外情并不一定就会判决离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明确列举的法定离婚情形,但“有婚外情”并不等同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仅是偶尔的婚外情行为,比如与他人发生了一夜情等,一般很难认定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婚外情虽然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法院不会仅仅因为一方有婚外情就直接判决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婚外情的原因、过错方的认错态度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一方有婚外情,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的婚外情行为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有婚外情不一定会判离婚,要结合具体情况,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