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定会起诉吗?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后并不一定会起诉。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中的法律逻辑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移送审查起诉”和“起诉”的概念。移送审查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让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而起诉则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需要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一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存在这些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院也不会起诉。 综上所述,公安移送审查起诉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最终是否起诉要由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所以,移送审查起诉并不等同于一定会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