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长期股权投资中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增值该如何处理?

我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最近被投资单位进行了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增值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和财务处理的角度,我这边该怎么做,有哪些规定和流程需要遵循,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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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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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当被投资单位出现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两个重要方面来考虑处理办法。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增值时,这部分增值会引起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投资企业应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相应地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30% = 300万元,同时确认资本公积300万元。 要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通常不因为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增值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确认投资收益。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收益前,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等,导致投资企业实际取得收益时,才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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