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为是盗窃案的话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来吗?
我朋友被怀疑盗窃,案子到了检察院那里。我不太清楚这流程,就想问问,在盗窃案里,检察院有没有可能把案子退回来呢?是在什么情况下会退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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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认为是盗窃案的案件,检察院是有可能将案件退回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犯罪证据等工作。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的职责就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盗窃案,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况,就有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外,如果发现案件管辖存在错误,不属于该检察院受理范围,也可能会退回。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退回”案件,但实际上也不会进入后续的起诉流程。 总之,被认为是盗窃案的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是有权力和可能将案件退回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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