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其言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我有个民事纠纷案子,有个证人能证明关键事实,但他不愿意出庭作证,只肯提供书面言辞。我就想知道,在这种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他的言辞还能不能当作证据在法庭上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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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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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时,其言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表明法律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其言辞的证明力会受到很大影响。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里,一般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言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情况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经当庭宣读后,结合其他证据,法庭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明力通常会低于出庭证人的证言。 总之,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时,其言辞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在刑事诉讼中有可能被使用,但证明力受限。当遇到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当事人应尽量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佐证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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