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作证人是否还需要取保候审?
我被通知去开庭作证,但之前因为一些事情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我不太清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之前的取保候审还有没有效,需不需要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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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取保候审”和“证人”这两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并不属于这些情形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一个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他的角色和地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同的。证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只要证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作证义务,通常是不需要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开庭作证人是不需要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证人只是案件的知情者,其身份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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