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还怎样进行赔偿?

我亲戚在工作时受伤了,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但后续还有一些费用和补偿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比如用人单位在这之后是否还有其他赔偿责任,具体要赔偿哪些项目,赔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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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涉及多个环节和责任主体,在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下为你详细解答: ###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赔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由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赔偿情况 -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都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 **存在特定赔偿项目的情况**:即便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要支付护理费。另外,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一般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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