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到多少岁停止?


工伤赔偿的支付通常并不是简单地以年龄来确定截止时间,而是要依据不同的赔偿项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后该笔赔偿即已确定,与年龄无关。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其次,伤残津贴是按月支付给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这种支付通常是直到职工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这两项赔偿与年龄没有直接的截止关系,而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相关。一般来说,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和支付条件。 最后,生活护理费是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种支付通常是长期的,直到职工不再符合护理条件为止,而不是以年龄来界定。总之,工伤赔偿各个项目的支付截止情况较为复杂,要根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