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在工伤事件中,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由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意味着在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单位要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工资,并且如果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单位要负责安排护理或者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其次,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也是单位的承担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情况下,就要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最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结束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再就业或者生活过渡。
总之,在工伤事件中,单位承担的这些费用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后,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单位拒绝承担这些费用,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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