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关于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给出了具体的判定规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符合十级标准的情形: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比如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 。 2.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3.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4.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²以上) 。 6. 手背植皮面积>50 cm²,并有明显瘢痕 。 7.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8.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9.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² 。 10.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