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而制定的规则。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一概念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是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在鉴定申请方面,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这些规定都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整个流程,使得工伤职工在鉴定过程中有章可循,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