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我之前受了工伤,当时也按规定处理了。最近工伤又复发了,身体很难受,也影响了工作。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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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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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指的是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治疗康复后,原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病情再次发作的情况。比如,之前因工伤导致腿部骨折,治愈后在一段时间后骨折部位又出现疼痛、功能障碍等与之前工伤相关的症状,这就可能属于工伤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首先是治疗费用方面。按照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工伤复发后去医院治疗,进行检查、用药、手术等费用,只要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范围内,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是辅助器具配置。依据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复发后需要更换更合适的假肢,这笔费用就可以按规定从基金支出。 最后是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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