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养老金,它是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来计算的。当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和普通退休人员是一样的,但如果算出来的养老金比之前领取的伤残津贴少,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把这个差额补上,保证工伤职工的待遇不降低。 其次,对于五到六级工伤伤残的退休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也就是说,五到六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也是先按照正常的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养老金,如果养老金比之前的伤残津贴少,单位要把这个差价补上。 再者,对于七到十级工伤伤残的退休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针对这部分工伤职工退休后有特殊待遇的额外规定。这部分职工退休后,和普通退休人员一样,按照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除了上述主要待遇外,工伤退休职工还可能在一些地区享受到其他福利,比如某些地方会对工伤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或者在供暖费补贴等方面有特殊政策。但这些福利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具体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总之,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