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右腿骨折工伤该怎么赔偿?

我在工作的时候右腿骨折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申请赔偿,也不清楚能拿到多少赔偿。想了解一下右腿骨折认定为工伤后,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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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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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右腿骨折的工伤情况时,赔偿是有一套明确的流程和标准的。首先,得明白工伤赔偿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步是工伤认定。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是后续获得赔偿的基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步是劳动能力鉴定。在认定为工伤后,需要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方面,主要有以下这些。医疗费,这是用于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不同,也有相应的赔偿。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与伤残等级密切相关。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总之,右腿骨折工伤赔偿要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不同的情况赔偿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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