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按要求周六加班提早下班途中心脏病猝死是否属工伤?


在探讨职工按要求周六加班提早下班途中心脏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认定的一般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该案例中职工的情况,我们逐一分析。 从“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来看,虽然职工是提早下班,但如果提早下班并非擅自离岗,而是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身体不适等情况,那么这种提早下班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是在下班途中。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该职工是因心脏病猝死,不属于此情形。 再看视同工伤的情况,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职工是在下班途中发病,严格来说,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不过,如果能够证明职工在加班过程中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等发病征兆,并且与最终的猝死有直接关联,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将这种情况酌情考虑为视同工伤。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比如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同事的证言、发病前的就医记录等。 综上所述,职工按要求周六加班提早下班途中心脏病猝死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病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性。最终的认定结果还需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