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保全费由谁出?
我和别人有经济纠纷,准备申请财产保全,可我不太清楚这个保全费到底该谁来出。是我先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还是不管结果怎样都得我自己出呢?想弄明白这个费用的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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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纠纷中,保全费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般来说,保全费通常由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预先垫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最终就由申请人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法院通常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保全费。也就是说,申请人预先垫付的保全费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从败诉方那里得到补偿。但如果申请人败诉,那么保全费一般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了。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案件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的保全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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