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
我有个案子,法院说要进行书面审理。我不太懂书面审理这个程序,也不知道需不需要我同意。我担心不了解清楚会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问问书面审理到底需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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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进行开庭审理,而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来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书面审理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有不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一审案件要开庭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等各项诉讼权利。但二审案件,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里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要当事人同意。 在行政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同样也未强制规定要当事人同意。 不过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于其他的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未提及需当事人同意。 虽然法律大多未明确要求书面审理需当事人同意,但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会将书面审理的情况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有机会表达意见和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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