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剑波诉成都航天中学肖像权纠纷案情况是怎样的?


在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概念中,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就向剑波诉成都航天中学肖像权纠纷案来说,我们需要先了解纠纷的起因。一般而言,肖像权纠纷多是因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使用其肖像。在本案中,可能是成都航天中学在某些场景下,比如宣传资料、校园展示等方面使用了向剑波的肖像,而向剑波认为学校的这种使用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会各自提出主张。向剑波作为原告,他的主张可能是要求学校停止使用其肖像,并且对之前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赔偿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因肖像权被侵犯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等。而成都航天中学作为被告,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理由。比如学校可能认为其使用向剑波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像为了教育、公益等目的。然而,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会审查学校使用向剑波肖像是否经过了他的同意。如果没有同意,接着会判断学校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学校的使用行为既未经同意,又不属于合理使用,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学校构成肖像权侵权。一旦认定侵权成立,法院会根据向剑波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包括精神损害和可能的经济损失等,来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害,即学校停止使用向剑波的肖像;消除影响,比如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赔礼道歉,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向向剑波表达歉意;赔偿损失,给予向剑波一定的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