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的时间界定是怎样的?
我前段时间在一家医院看病,之后感觉治疗效果不好,怀疑可能存在医疗问题。现在不确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是从发现身体异常时,还是从治疗结束后,亦或是其他时间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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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的时间界定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而对于其时间界定,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当患者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纠纷时间点开始起算。这就好比你发现了自己在医疗过程中好像遭遇了一些不对的事情,这个发现的时刻往往很关键。例如,当你拿到检查报告,上面显示的结果与医生之前的诊断和治疗方式存在明显矛盾,或者你在治疗后身体出现了严重的、超出正常预期的不良状况,此时你意识到可能是医疗过程出了问题,那么这个意识到问题的时间就可能是纠纷开始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如果从你知道自己权益受侵害开始,三年内你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和医疗机构的纠纷。 然而,在实际中还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有些医疗损害的后果并不是立刻显现的,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被发现。像某些药物的副作用可能在用药后几个月甚至几年才会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下,纠纷时间就从你发现损害后果并意识到可能与之前的医疗行为有关时开始计算。所以,准确界定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的时间,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的医疗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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