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在新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来说,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或者非婚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是生育时仍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二是生育时仍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对于超生一胎的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胎以上的,以超生一胎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的计征基数,是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