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什么条例规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长江宜宾以下的干流河道进行采砂,都要遵循这个条例的规定。 二、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长江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长江采砂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有不同的职责,共同保障采砂活动的规范进行。 三、采砂许可制度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长江采砂活动。这是为了确保采砂活动在科学、合理、有序的框架内进行。 四、采砂作业要求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同时,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保障作业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例如,要合理控制采砂的范围和深度,避免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造成影响。 五、罚则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处罚措施是为了确保条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长江河道采砂活动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任何从事长江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