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和烟台市的相关规定。 首先,工伤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医疗费是指职工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护理费方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从一级到十级,标准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烟台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这两项补助金会根据伤残等级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