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减刑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就有可能减少服刑的时间。 在云南,减刑申请所依据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减刑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等执行机关会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是否予以减刑。所以,要申请减刑,关键还是在于服刑人员自身要积极改造,争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